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1.1 6、 7 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①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②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4.1.2 8、 9 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3 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 4.2 地基和基础 4.2.1 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 1)丁类建筑; ( 2) 6 度时各类建筑; ( 3) 7 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 4) 8、 9 度时,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4.2.2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4.2.3 存在软弱上、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4.2.4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 3)液化土的上界与基础底面的距离大于1.5 倍基础宽度。 4.2.4.2 基础队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 1) 8、 9 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KPa 和 100KPa; ( 2)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4.2.4.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 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4.2.5 地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