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
包含两层意思:其一,独立的诉讼地位
体现:1.独立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其二,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惟一职能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的条件:(1)指定辩护必须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则不存在指定辩护的问题
(2)被告人必须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
(3)被指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其他人不得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
证据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的概念——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
物证的特点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即物证以实体物的存在证明案件事实
迹证重于人证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哑巴证据3、从证据理论对证据的分类来看,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物证的分类——物品和痕迹书证的概念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