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1.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包含两层意思:其一,独立的诉讼地位。体现:1.独立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其二,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惟一职能。2.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指定辩护的条件:(1)指定辩护必须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则不存在指定辩护的问题。(2)被告人必须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3)被指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其他人不得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3.证据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的概念——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物证的特点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即物证以实体物的存在证明案件事实。迹证重于人证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哑巴证据3、从证据理论对证据的分类来看,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物证的分类——物品和痕迹书证的概念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的特征1、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2、书证具有稳定性。3、书证具有物质性。4、书证具有思想性书证与物证的结合。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划分。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实物证据所提供的,好比是一张张孤立、静止的“照片”;而言词证据所提供的,则是一幕幕连贯的、生动的“电影”。划分标准:根据证据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言词证据的特点: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源不易灭;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实物证据的特点: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强;实物证据本身容易灭失;证明范围较狭窄5.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的出处与来源不同,即证据是否直接生成于案件中的有关行为或活动。凡是来源于第一手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来源于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都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称原生证据、第一手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的原件,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亲眼所见、亲身感受、亲自所为所作的陈述,视听资料的“母带”、原盘,等等。传来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也称派生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等。6.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划分标准:根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