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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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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 质 [2008]75 号 各 省 、自治区建 设厅,直辖市建 委,江苏省 、山东省 建 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建 设局: 现将《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 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 筑电工; ( 二 ) 建 筑 架 子 工 ; ( 三 ) 建 筑 起 重 信 号 司 索 工 ; ( 四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司 机 ; ( 五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 ( 六 )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安 装 拆 卸 工 ; ( 七 )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特 种 作 业 。 第 四 条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建 筑 施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资 格 证 书 ”), 方可上 岗从事相应作 业 。 第 五 条 国务院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责全国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监督管 理工 作 。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建 筑 施 工 特 种作 业 人 员 的 监督管 理工 作 。 第 二 章 考 核 第 六 条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发证 工 作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其 委托的 考 核 发证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考 核 发证 机 关”) 负责组织实施 。 第 七 条 考 核 发证 机 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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