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关于检测的内容 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 行法定消防安全职 责情 况 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 否 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 否 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 否 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 否 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资料 :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 动 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 报 告 以 及维护保养的记录;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有关燃气、电气检测( 包 括 防雷 、防静 电) 报 告 等记录资料 。在 有消防工程的竣 工验收合格资料 中 、质检站 对工程竣 工验收前 必须要有消防大 队 出具的:建筑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 告 ,否 则不 予 备案及验收。 一、《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安全生 产法》(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主 席 令 第 70 号 ) 第 十 二条 依法设立 的为 安全生 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 介 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 产经 营 单位的委托为 其安全生 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 二十 九 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 造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 造 和报 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 行业标准。 生 产经 营 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 性 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 常 运 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 有关人员签 字 。 第 三十 条 生 产经 营 单位使用的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