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委托,经人民法院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就xxx 诉宁夏x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其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立即支付拖欠人工费,并承担欠款利息
被告承包宁夏xxx 有限公司xx 工业园区电石项目,为完成该项目的扫尾工程要求原告组织人员按照其要求完成工作,2011 年原告组织人员开始工作,至同年5 月 30 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全部工作,6 月 20 日经被告结算共计拖欠原告人工费518600 原,为明确拖欠事实原告同时出具了该项目原告人工费用的结算清单,明确了原告的具体工作项目及所产生的费用,但该款项被告却一直没有支付,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明确,拖欠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照其出具的人工费结算清单支付拖欠原告518600 元人工费,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以上规定,原告于2011 年 5 月 30 日实际己完成全部工作,被告应从该日起承担欠款利息
二、 、 被告托欠的款项,基本上都是农民工的血汗钱,继续拖欠下去势必会给社会酿成不安定因素
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拖欠至今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地通知和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