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从一起伤害案看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天津市某检察院公诉了一起刑事案件:2002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滚石聚点迪厅内,同为消费者的被害人王某与石某发生口角,经该迪厅保安等工作人员劝阻,将双方分开
后在迪厅外,因王某等人没有离开现场,在该迪厅帮忙的被告人王尧伙同他人在迪厅附近对王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王某被打伤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尧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基本肯定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尧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在此基础上认为:被告人王尧参与了踢打被害人王某的行为,且踢及其头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天津市法医学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被害人虽脑血管畸形,但王尧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脑血管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王尧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被告人王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据此判决:被告人王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尧及其辩护律师对此有很大异议
异议的焦点在于控辩审各方就如下问题存有根本性分歧:该案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尧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案引起了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等人的关注,他们在认真审读案件有关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法律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刑事法理论,进行了充分、严谨的论证,一致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而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