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编保险法绪论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 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二、保险的特征(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 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 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 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 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 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理解这一特征, 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 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 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 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 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 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6)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其直接任务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防止出现灾后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停顿;(7)利益对等性保险制度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均具有经济利益, 他们在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