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职工持股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北京市**企业制度试点中有的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防震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宇航局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团办)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工持股会的设立1第十条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