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 / 19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的治理和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保障房屋安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军队房屋、 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及文物保护建筑、控制性保护建筑、古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2 / 19 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建管理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容市政(城管)、公安(消防)、工商、安监(市场监管)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商务、宗教事务、粮食、银行、证券、保险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