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借鉴英美法律构建我国执行程序举证责任制度之设想肖峻傅一波摘要:执行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保障诉讼结果的最终实现,维护国家的司法权威
离开执行的保障作用,所谓的民事诉讼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已
然而,执行程序本身的运作也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更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证其顺利高效的进行
现实中,多数案件难以执行关键在于难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难以查清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可执行能力
所有这一切如果只依靠执行法官疲于奔命地调查,势必造成种种执行难以为继的情况
如果只靠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又限制了实质的权利,而被执行人单方举证更是不合逻辑
证据制度未能延伸到执行程序,不能不说是证据立法上的一大缺憾,而且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重重障碍
因而,明确分配执行程序中各方的举证责任和规定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意义
本文中,笔者通过介绍英美国家法律关于执行裁判中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比较了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的一些义务性规定,阐述了我国应借鉴英美国家法律构建我国执行程序举证责任制度的设想
一、中国和英美国家学者对“举证责任”一词的认识与比较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实务界中最初所使用的“举证责任”一词由日本传入,其含义仅指提供证据的责任
后来受原苏联证据理论的影响,我国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一直以提供证据的责任来定义举证责任
李浩教授则是第一次在国内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撰文指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举证责任
即,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
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后者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这种不利的诉讼结果既表现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得不到任何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又通常表现为因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