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马青,女,82岁,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和平新村
原告:钱南雁,女,32岁,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宁夏路
原告:钱南鹏,男,29岁,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和平新村
被告:江苏展览馆,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
法定代表人:肖皋,该展览馆馆长
被告:南京古南都明基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
法定代表人:吴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玄武门证券营业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
负责人:黄波,该营业部总经理
被告: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青、钱南雁、钱南鹏因与被告江苏展览馆、南京古南都明基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南都酒店)、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玄武门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信泰证券营业部)、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泰证券公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马青、钱南雁、钱南鹏诉称: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二楼207房间(以下简称207室)开设了大户室
原告方的亲属钱进在该室炒股期间,到室外的阳台上捡拾掉落在那里的鞋垫
由于阳台底板突然塌落,导致钱进坠楼身亡
事后查明,该阳台虽然外观上与其他阳台无任何区别,但底部仅是一层薄薄的石膏板,没有承重能力,且无人在这个阳台上设置不能进入的警示
作为事故房屋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被告江苏展览馆、古南都酒店、信泰证券公司、信泰证券营业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阳台均未尽高度警示和预防义务,均应对钱进的坠楼身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给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320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437
50元、丧葬费110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