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以帮助我市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及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三)量力而行,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四条城镇户籍的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贫困居民:(一)城市(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三)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第五条农村户籍的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农村居民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贫困居民:(一)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二)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标准和范围第六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救助限额和救助比例:(一)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救助限额: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