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柜面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张海)商业银行储蓄业务中的法律纠纷类型主要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系指储户与商业银行在缔结及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中,因开户、存款、取款、计息、挂失、存款差错等事由导致存款损失而发生的纠纷
除此之外,储蓄业务中还存在银行违反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等
本文以现实案例为依据,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柜面储蓄业务实践中重点出现的存款差错、自动转存、私章效力、账户挂失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通过有效的途径,适当的法律程序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一、发生差错款后,应与储户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擅自冲正没有法律依据,应担责案例:魏某持本人活期存折到邮政储蓄办理存款业务,储蓄柜员收进魏某交付的现金1500元后,在“邮政储蓄客户回单”和存折上打印了存款金额为15000元的
柜员在营业终了结账时发现错账,由于当日的监控器在案发时发生故障未能修复,不能反映当日取款情况,后经查流水账,发现魏某存款交易多存13500元
后柜员经主管授权,办理了冲正交易,将魏某的存款金额由15000元调整为1500元,两个月后,魏某持存折来取款15000元,邮政储蓄以该笔存款系错账,已作处理为由拒绝支付
魏某不予认可,遂请求法院判令邮政储蓄支付存款15000元的本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经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本案涉及的法律制度为合同法所规定合同变更制度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活动
《合1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为合同变更的必备条件,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的内容;否则,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且还得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本案来说,存款交易金额由储户对“储蓄业务凭证”记载内容签字确认,商业银行打印存折之后,双方即对存款金额达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