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冻结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杜 xx,男,19xx 年 7 月 xx 日生,汉族,住 XX 县区西向镇 xx 村,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xx 市 xx 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市 xx 村。法定代表人丁 xx,董事长。案由: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动产(优质肉牛诺干)与不动产(牛场使用权)、银行账户(申请人设立的银行账户)等共计 8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若干的等值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15)沁民一初字第 00416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申请人借款 8000000 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债权,同时也充分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在 XX 县区王曲乡南鲁村经营有牛场一处,其饲养有进口优质肉牛诺干(具体头数请法院查明),现在该牛场仍在正常经营当中。该牛场及饲养的优质肉牛系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应用于偿还申请人债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财产。 此致 xx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