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购销合同本合同当事人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XX 蔬果进出口公司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果农×××为保证优质货源,以便及时向外商供货, 甲方有意建立乙方为无公害苹果货源基地,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应给予乙方技术支持,引导乙方生产无公害苹果;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苹果属无公害苹果
二.合同期自 XX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1 日止
合同期满 , 甲方(或乙)可向乙方(或甲方)停止交易
甲方(或乙)如要求续约,则必须在合同期满 1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 (或甲方) ,经乙方(或甲方) 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
三.苹果保护价为每千克为5 元,每年生产旺季乙方不得少于1000 千克苹果供给甲方, 多则不限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预交定金于乙方200 元,随后收货支付现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于甲方
四.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 ,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拖欠购款 1 月以上
(2)验收苹果后对苹果的质量进行毁坏, 事后声称产品有问题
(3) 拒收苹果或要求低于保护价收购苹果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 ,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使用有害苹果生产的农药、 化肥等, 致使生产的苹果不合格
(2) 没有完成最低限量的提供苹果
五.甲方违约处理规定:迟交购费10 天以上或拒收苹果,应支付1000 元的违约金给乙方;验收苹果后,称该产品有问题,需要赔付精神损失费1000 元给乙方
乙方违约处理规定:拖欠交产品或数量不达目标或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给甲方;接款后,声称甲方未付购费,需要赔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给甲方
六.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损失, 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