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谈谈作为法学学科的欧洲法学——欧洲法导读》演讲范文 作者:张恩民 一、引子 50 多年前,当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签署时,没有人能预料到欧洲一体化会进展到今日的程度:以欧洲各大共同体为第一支柱、以共同的外交与防卫政策为第二支柱、以刑事案件的警务与司法合作为第三支柱,以欧洲联盟为穹顶,一座雄伟的欧洲统一大厦的雏形已经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欧洲一体化的进展,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人们的期待,欧洲联盟的出现及其进展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且,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并没有就此止步不前;这种进程仍在继续。目前,在许多领域,人们不能无视欧洲各大共同体所占据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条约存续期限已于 XX 年届满)、《欧洲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后来的《欧洲联盟条约》及其各个修订版本的基础上,为了在这些条约所涉及的领域建立一个内部统一大市场,各个成员国把原来属于内国的一部分主权让渡给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共同体以及(XX 年之前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以及各大共同体的各个机构。目前,在这些机构中,原则上讲,(部长)理事会拥有立法权,欧洲委员会享有行政执行权,欧洲法院负责司法权(包括对各大条约司法解释),欧洲议会享有立法参加与监督权,一个分权与制衡的体制已经逐步形成。成立各大共同体的条约以及欧洲联盟条约及其各个修订后的版本构成了欧洲法的基础,因而被称为是基础性的共同体法 (primaeres gemeinschaftsrecht)。各个机构根据基础性 的 共 同 体 法 所 颁 布 的 条 例 、 指 令 、 决 定 等 属 于 派 生 性 的 共 同 体 法(sekundaeres gemeinschaftsrecht)。这两部分法律法律规范是目前欧洲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实施欧洲法的过程中,欧洲法院的判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欧洲法院通过先行裁决程序以及其他程序做出判例,就具体案件中适用共同体法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所体现出来权威性、灵活性与制造性,不得不令人联想到“法官造法”这一功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欧洲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1、欧洲法的主线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是欧洲法产生、进展的主线。1952 年 7 月 25 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正式生效,欧洲煤钢共同体(egks)正式成立。从此,各成员国把煤炭钢铁的生产经营管理共同交给一个具有“超国家的”共同体及其“高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