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2 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合理使用,提高效能,增加透明度,培育勤俭自律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需要而支付的各种交际应酬费,列入管理费用帐户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由管理会计部在年度预算中根据国家财经制度规定的计算标准(销售额的千分之五)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计算出年度总额
第二章 业务招待费使用的审批 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使用金额 400 元(含)以内由行政总监批准;400 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业务招待人员原则上应事先填写“业务招待请款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预算金额报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施行
特别情况必须向审批人提前口头声明,获准后方可施行,事后必须补办手续,否则财务会计部有权拒绝报销
第三章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 第六条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遵循勤俭节约、效能优先的原则,能免则免,能省则省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严禁超支(超出预算总额)
第八条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只限于招待来宾用餐、娱乐、购买礼物,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来宾就餐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标准为 50 元/人;二档标准为 35 元/人;三档标准为 25 元/人
来宾具体就餐标准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原则上不能超标
第十条 招待来宾能在公司食堂用餐的不许出外就餐
中午不得喝白酒
第十一条 用餐完毕,原则上不允许到营业性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消费,已获批除外
第十二条 业务招待人员在公司外完成招待任务之后,须及时(24 小时之内)凭“业务招待请款单”和招待费用的正式发票到财务会计部办理报销手续
收据和白条一律拒绝报销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营销部门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按本规定执行,分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管理由摩托车营销中心另行规定
第四章 业务招待费使用的监督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