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二、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三、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名称为准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例如m、cm、mm、μm、l、ml、kg(千克)、g、mg、μg等
四、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要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五、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书写时的笔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六、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一律用红色墨水笔并在最后注明修改日期,签署全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七、入院记录、首次病程首记、申请会诊记录、转科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出院(死亡)小结、死亡病例讨论等重要记录应有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签名
八、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如2010年3月4日下午5时30分写成2010-3-417:30
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九、知情同意书应由患者本人签署;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