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006-2-20 来源:张石高速筹建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张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段建设期的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工程变更的费用,保证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在省发改委批准的概算以内,保证变更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和在张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段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石家庄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总工室负责设计变更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工程科负责其它工程变更的审核。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 第四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更。 第五条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六条 第一种变更筹建处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 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要慎重研究、要经过周密考虑和详细论证. 第二种变更 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种变更 施工单位变更: 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八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