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职工福利待遇及各项补助标准 【讨论稿】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一、假期待遇 1、婚产假
提倡晚婚、晚育
男方年满 25周岁、女方年满 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方年满 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女方年满 23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尚不满 24周岁的,可享受晚育待遇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 18天(含法定婚假 3天);符合晚育年龄的产妇可享受产假 120天(含法定产假 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 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 7天
妊娠五个月的女教职工学校不再安排晚自习,早操的值日
妊娠七个月的女教职工学校酌情调整工作
凡属我校在职在岗(含自主招聘)教职工的子女结婚时,可享受公休假一天
教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依照下列规定休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
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
2 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
同时接受上述手术中两项的,休息时间累计计算
对计划外生育后放环或绝育、无措施怀孕终止娃振、避孕措施失败怀孕三个月内未汇报以及超过时间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者,不享受上述节育假待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 3天丧假
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丧假及路程假,视同出勤,但途中车船费自理
按国家规定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