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施工单位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交隧道局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施工1标】土建工程项目部以及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 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 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运输易燃易爆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周日或安质部通知的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 应升级管理
第五条 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1、特殊禁火区域: 施工单位运输的气压瓶、炸药、雷管等 2、一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包括项目部办公室、项目部住宿区、工人住宿区和施工现场等
3、二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
第六条 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