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 9 9 9 年4 月1 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 9 9 9 年6 月4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 0 0 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9 9 9 年1 2 月1 4 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 .8 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 5 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 .5 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 5 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 、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 .5 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 0 之内的朝向) 2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 20°、北偏西 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 倍; 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 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 10米;高度小于 10 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 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 30 朝向者) 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 30°、南偏西 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5 倍,计算的间距超过 15 米的,以 15 米为限; 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 6 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 15 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 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 20%; 3 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 3米。 高层建筑(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