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法规 2002 年以来的近半年时间里,国内外资本与我国旅游景区进行了频繁的接触,取得了许多喜人的成果。 国内在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早在1997 年我国第一宗景区经营权转让案例的出现开始,关于"转让"还是"不能转让"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支持转让的一方认为,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不开发利用就是极大的浪费,商业运作不但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区最好的开发可以带来最好的保护。而反对的一方,则认为,自然、文化资源不可再生,其价值远远超过了旅游带来的经济收入,开发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目前在国家缺乏相关政策约束的条件下,开发商为谋取暴利必定会利用手中的经营权疯狂赚 钱 ,很 难保证 资源不被 破 坏 。其实 ,旅游产业本身 所 具 有的开放 性 决 定了旅游产业必须 实 行全 方位 开放 的政策措 施 。在加 入WTO 之 后 ,中国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 程 度 将 逐 步 提 高 ,旅游景区也 将 以委 托 经营、租 赁 经营、特 许经营等 多种形 式 开展更 为广 泛 的对外合 作,并 逐 步 开放 旅游景区市 场 。所 以,当 前界 定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性 质 ,平 息 争论,达 成共 识 ,为资本进人景区经营铺 平 道 路 ,对于我国发展旅游产业是十 分迫 切 和必要 的。 首 先 ,应 该 明 确 认识 景区经营权转让不是出卖 景区,更 不是出卖 景区的所 有权。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在所 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三 权分离 的条件下,在一定时期 内将 景区的开发、经营和管理权交 由 获 得景区经营权的企 业,它 是旅游企 业开展资本运营的一种 手段 。景区资源作为一种 不可再生的特 殊 国有资产,它 具 有垄 断 性 和唯 一性 ,是一种 能够 制 造 商品 ,带来利润 的国有资本,应 该 按 照 资本经营的观 点 进行认识 和对待 。"所 谓 国有资产的管理,应 该 是资产价值的管理,是资本的经营问题"。"对国有资产进行商品 化、价值化管理,即 按 照 资本的机 制 进行管理"。这 种 管理的中心 问题就是保值、增 值。旅游企 业既 可以自己 直接经营,也 可以采 取各 种 经营方式 和管理手段 ,进行产权的全 部 或 部 分转让,盘 活 存量 ,以达 到 优 化配 置 和有效 经营,实 现旅游企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