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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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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6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编号:_____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学 校:_________教 师: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实行公租房“租售并举”,根据政府批准出售房源、限定对象、自愿购买的原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依照规定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租房。一是先租后售,保障家庭承租 6 个月以上的,可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租房;二是分配时即出售,从 XX 年开始,新推出分配的公租房,经政府批准,分配时即可出售。二、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进一步完善 XX 至 XX 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仔细贯彻“一次性规划、一次性选址、一次性落实地块”要求,科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抓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到早启动、早建设,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公租房项目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三、严格控制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一)在户型设计上,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50 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 80 平方米。公租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 15%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 10%以内。(二)租金标准,按同地段住房市场平均租金 60%至 80%的水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可定期适当调整。租金收入根据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由建设(管理)单位收取,每年按 10%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其余租金主要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房屋管理等相关费用。公租房所有人可以自己管理公租房,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企业)代为管理。四、统一住房保障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1、在县城无房或在县城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 15 平方米(含)以下;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城中等收入线以下;3、具有县城户籍或无县城户籍但在县城连续稳定工作 6 个月以上,第 2 页 共 6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并已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的。(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1、有县城户籍,并在县城居住三年以上;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县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三)父母或子女在县城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房,且人均住房(申请人、共同承租人、父母或子女等人平均)建筑面积在 35 平方米(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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