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2
主体判定错误2
1 执法主体判定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 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填写行政机关的全称,并盖行政机关本章
2 被处罚主体判定错误2
1 认定的当事人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6 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 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
有 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 注明登记的字号”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作为被处罚人,如“被处罚人:××小吃店;负责人:刘××;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
按照相关司法解
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被处罚人:刘××,××小吃店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被处罚主体同时是单位和个人 及被处罚主体 既不是公民,也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