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征求意见稿)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机关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对象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办理类型□即办件√承诺件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995 年 3 月 18 日主席令第 45 号, 2015 年 12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2002 年 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80 号,2013年 6 月 29 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 合并,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范围及条件许可范围: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许可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 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2.《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审批标准(试行)》《武汉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标准(试行)》《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具体事项许可条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