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文化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第五条经初步调查核实, 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第六条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 胁迫、 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管理信息,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文化部统一样式的执法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 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 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及执法胸牌应当上交。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不得袖手、 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东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踢、扔、敲、摔当事人的物品。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接听举报电话或者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 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向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