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课:如何规避风险,规范录用与入职管理——首先 ,个人五险一金事项需要候选人入职前提供完整的转移手续,入职当日对本人五险一金缴费状况进行确认,并对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确认 —— 规避入职时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参保带来的影响;其次 ,上家公司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及入职声明—— 确认已无其他社保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确保合法用工;第三 ,录用条件确认 —— 试用期管理的必须环节 (此部分在后面的话题中分享);第四 ,保密协议 —— 规避员工泄露相关经营管理信息;第五 ,员工手册及相关管理制度签收—— 管理规定的送达确认环节;第六 ,个人通讯地址的确认—— 此部分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确认(合同终止试用的关键环节之一)。第 2 课:如何规避风险,规范试用期管理——1)关于时限 —— 提前三天。对于员工本人来讲试用期内需提前三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明确);关于企业,法条中没有具体明确时间,但遵照对等原则,建议最少不要少于三天。另外在实际操作和工作规范中可以要求试用期员工离职时,员工同样需要书面申请离职,避免出现后患。2)关于录用条件的使用—— 这一部分是试用期解除的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建议在员工录用之前必须向其公示录用条件并请员工签收确认。 关于录用条件, 很多人在实际操作中会以具体的业绩数据作为考核标准, 实际上行为规范的内容同样可以浓缩和应用录用条件之中。3)延长试用期的风险—— 原则上不得二次约定试用期。基本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越顶一次试用期 ”。当然,实际操作中,会有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方式来进行 “协商一致 ”,达到延长试用期的目的,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域的律师或仲裁还是有不同的意见的。我这边目前就不支持这种操作。 这也是之前公司在试用期管理中进行调整的内容之一。需要注意的两种情况:其中第一种状况大家比较熟悉,即A 公司与 M 员工不得二次约定试用期(包括延长试用期)。这种状况基本是由于M 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达不到公司或岗位需要,但仍有一定的培养价值。第二种状况,在不同地区略有差别,仅供大家参考,即同一投资主体在不同行政区,例如在A、B 两市设立的公司,且其法人代表均为同一人的状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A 市离职,到 B市的同一公司应聘工作,原则上也可视为“同一单位 ”的概念。如果两市的两家公司经营业务完全不同,在实务操作中尚有一定的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