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关于项目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相关事宜补充协议甲方:乙方:甲 、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于年月日 就项 目 签 订 了合同(以下称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以下分别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特签订本补充协议:第一条:关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费用支付乙方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甲方发出的变更/ 签证,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甲方应按照变更 / 签证审定的金额,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乙方相应价款。第二条: 甲乙双方确认并完全同意所有变更/ 签证均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规定取得,否则均视为无效签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第三条:变更 / 签证形式要求(1)变更 / 签证签发时间及编号;(2)变更 / 签证要求事项开始时间、完成时间及签证单提交的日期;(3)变更 / 签证的依据(变更 / 签证通知单、变更 / 签证完工验收单;现场测量记录、照片或其它影像资料等作为附件);(4)变更 / 签证事实的数量(签证内容中不得填报单价或费用);(5)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变更 / 签证单表格填写。第四条签证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1)签证仅对合同工作内容之外且经甲方代表安排实施的事项,合同工作内容之内的事项不准办理签证。(2)不允许以工日或台班签证。如确需以工日或台班计算,必须说明工作量情况,工人施工起止时间及人数, 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 否则甲方代表不予审核审批。(3)对于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返工项目,必须注明返工原因,厘清责任。如果涉及到甲方其它原因返工时, 乙方应于当日会同甲方代表及成本管理部负责人办理返工量签证;如果涉及到工程量增加且根据变更/ 签证单等不能计算出增加工程量时,乙方应于该变更/ 签证完成七天内,会同甲方代表及成本管理部负责人到现场以文字描述或绘制简图等方式确认。(4)甲方拒绝受理虚假签证、 重复签证、 过时效签证等未按本合同约定程序办理的相关签证。(5)超过 20 万元的签证事项,须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不予结算。(6)签证事项按照“一事一签” ,不得几个事项放在一起签证。(7)变更 / 签证只签工作量。不能对单价办理签证,单价按照相应合同单价审批程序办理。 (8) 甲方发出的变更 / 签证单,均需按发包人制度流程审批完成盖章后方生效,仅甲方代表签字但未盖章的事项视为无效,乙方申报的变更/ 签证内容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