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修理、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平安、防火部门记下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 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蔓延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显然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酷热的长久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平安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平安(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酷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需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别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别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所有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实行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所有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状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