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平安与健康,根据平安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规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损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普通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名目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名目的劳动防护用品为普通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状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状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状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平安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平安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平安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平安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平安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平安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平安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美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规矩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该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平安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该对其平安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实验,并经具有平安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需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平安标志。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需取得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平安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