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16日施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4日卫生部讨论通过,10月15日施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0月10日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1月20日发布《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四年5月27日发布,6月1日施行国际上相关法律法规WHO于1980年发出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倡议美国于1988年11月1日通过了《医疗废弃物管理法案》(MWTA)日本1991年颁布《医院废弃物处理法》印度于1998年颁布《生物—化学废料管理及处理法规》(EPA)©巴塞尔会议协议(100多个国家共签署)©有害废弃物跨国运输协议©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预防的原则©责任心的原则ª就近的原则•国际上通用原则医疗废物的危害社会危害性环境危害性人群危害性依据:卫生部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浙环发(2003)66号《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分类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0月10日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了我国医疗废物分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