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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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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旅游业可持续进展,切实加强对全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充分发挥旅游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旅游强县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须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体现特色、科学保护”的原则,以规划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鼓舞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参加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进展旅游业。丰富旅游产业的文化内涵,促进“吃、住、行、游、购、娱”的协调进展。 第四条旅游开发项目须符合以下规划(办法)的要求: (一)《xx 县县域总体规划》; (二)《xx 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xx 县旅游进展总体规划(XX-20XX)》; (四)《xx 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规划(XX-20XX)》; (五)《xx 县风景与旅游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符合的有关规划。 第五条旅游资源开发由县政府统一管理。县发改委负责对全县旅游资源、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开发建设和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县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严格旅游项目开发报批程序。旅游项目报批按资金来源性质和规模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和审批制。 (一)内资旅游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经县发改委备案后,由业主到旅游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旅游项目实行核准制。业主须先行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旅游规划意见、环评批复等,并编制项目核准报告报县发改委核准。涉及风景名胜区、文保单位、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开发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形成项目核准报告后,报县发改委核准。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政府资金投入的旅游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具体按《xx 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强化旅游项目招商管理。旅游对外招商项目必须符合《xx 县旅游进展总体规划》、《xx 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规划》,并经县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外推出。其他部门及乡镇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招商项目。各部门、乡镇(开发区)签定旅游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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