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受贿罪客观方面之我见(1)受贿罪客观方面之我见(1)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但在具体案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关于“利用职务之便” 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主要有两点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仅限于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将来或者过去的职务便利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两种情况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同时指出,《刑法》第 388 条规定的“间接受贿”,指的是利用与本人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即利用亲属关系、友情关系和工作关系,假如利用与本人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通过第三者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牟利而受贿的,应解释为属于刑法第 385 条规定的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 385 条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专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 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笔者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
因为刑法规定的行为要件,都是针对行为主体而言的
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当然指的是利用行为人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行为人假如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对行为人而言就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了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1999 年 9 月 16 日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一规定正确地区分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间接受贿的界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将来的职务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