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对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挑战近年来,商标抢注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出现了商标抢注“专业户”
据报载,深圳一家公司抢注了全国各地共48家上市公司的服务类商标,这些企业包括长春四环、江西江玲、福建实达、内蒙古伊利、上海水仙等著名企业,其中被抢注的商标大都是这些上市公司的知名品牌、商号或字号
另外这家公司在申请注册之前,已对这些企业的商标状况进行了细致研究,可见是故意抢注
(注:《广州日报》1998年4月21日第一版
)这起抢注事件已超出以往抢注本地企业商标的地域限制,扩大到全国范围内抢注不同知名企业的商标
其涉及面之大,影响力之深是前所未有的,它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上述案例及其他众多的抢注事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一、商标抢注现象原因分析1、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成为商标抢注的理论基础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
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
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
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第609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版
)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
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
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
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