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2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特制定本企业须知。一、新办企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所需材料: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 天。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 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二、A类企业(一)企业报告: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1、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 天以上(不含) 的远期信用证 (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4、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5、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对于第 1、2 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二)登记管理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 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1、进出口项下退汇: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规定办理退汇的;2、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三、B 类企业(一)企业报告: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