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95 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年 9 月 30 日公布施行
XX 年 8 月 14 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63 号)同时废止
部长吴爱英 ~年 9 月 29 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法律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推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根据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法律规范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八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