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法律规范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平顶山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简称为核对对象),委托城市居民家收入核对中心对其家庭收入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之间城市居民家庭收入信息的有效衔接。民政局是全市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中心是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本市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具体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核对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核对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核对中心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条相关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项目申请后,根据规定需要以其家庭收入作为参考,但对其家庭收入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相关部门要同核对中心签订委托书,核对对象要签署授权核对中心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对的授权书。 第六条委托核对材料的移交,根据下列程序办理:(一)委托单位将委托书、核对对象的授权书与申请材料(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相关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明材料,下同)移交核对中心,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委托单位应当在查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二)核对中心收到委托书、授权书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不符合核对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委托单位;对符合核对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开出收件收据。 第七条核对中心根据下列途径对城市居民家庭(至少近 3 个月)的收入及财产进行调查和核实。通过比对专线调取相关部门的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