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 35 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打算修改,现予公布,自 2024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部长:陈德铭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进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管理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规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下同),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必需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矩、规则。 第四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讨论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详细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第六条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记下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看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所有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打算。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看法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看法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