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天津市地区签订煤炭及制品企业及民用签订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该结合详细状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出卖人担当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并在天津市地区推行使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天津市煤炭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达成全都看法, 签订本合同。 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1.1 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吨,此数量为意向数量,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2 品种、质量、数量详细状况如下: 表 1 煤炭产品质量规格表 品种名称 品质规格 数量(吨)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全硫 发热量 Mt% Aad% Var% St% Qgr,daf kcal/kg 1.3 供需交易数量根据 运送状况,由甲、乙双方按月共同协商确定,终于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4 原则上甲、乙双方按各品种的合同数量均衡兑现,没有商定合同数量的煤种,作为合同补充煤种,并同意将补充煤种作为同一合同的有效品种,计入总兑现率。 2.煤质奖罚 2.1 精块系列煤质无奖罚。 2.2 混煤系列以表 1 各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强 1kcal/kg,价格增强(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元/吨,每降低 1kcal/kg,价格降低(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 200 kcal/kg 以上,则超过 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 1 kcal/kg,价格降低(2×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 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以各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节,每超出范围高限 0.01%,价格降低 元/吨;每低于范围低限 0.01%,价格增强 元/吨。 2.3 特低灰煤 全水:大于 16.0%,每增强 0.1%,价格降低(合同价格×0.1%) 元/吨;15.0%~16.0%,价格不做调节;小于 15.0%,每降低0.1%,价格增强(合同价格×0.1%) 元/吨。 灰分:大于 6.50%,每增强 0.01%,价格降低 元/吨;5.00%~6.50%,价格不做调节;小于 5.00%,每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