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以及对各级、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适用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监督、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
第二章资质许可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向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办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2—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和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不分资质等级的特种专业工程、地热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五)预拌砂浆企业资质
申请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办、增项、升级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