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平安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平安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平安受到侵犯,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规矩和国务院给予的职责,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平安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平安受到侵犯的并列入《平安技术防范产品名目》的专用产品。 《平安技术防范产品名目》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详细负责平安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平安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详细负责平安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离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平安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平安认证制度管理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记下制度。对同一类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第五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实行平安认证制度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平安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平安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平安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实行生产记下制度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记下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实行生产记下制度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该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记下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着鉴定证实。 第九条地市级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生产记下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级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的企业生产记下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记下打算,填发生产记下批准书,并将批准记下书送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记下打算,并将不批准记下打算和理由书面通知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