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原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职责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奖励规定 第四条贴合下列状况之一的,项目对职责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 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5%进行奖励;事故率在 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5%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 1、5%0 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 30%进行奖励。 (二)目标考核综合分达 90 分及以上单位,项目对工区长、职能部门职责人按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50%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开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用心抢救并实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用心采纳先进技术,提出重要推举被采纳,有发明制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职责大孝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六条贴合下列状况之一的,项目对职责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职责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一齐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 10%的比例对事故职责人进行处罚。 2)一齐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 8%的比例计算。 3)一齐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