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用火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温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表) 第四条 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 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⑶ 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⑷ 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 ⑸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 15 米以内的区域); ⑹ 化学危险品仓库; ⑺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⑴ 停工检修并经仔细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纤、塑料等工艺生产装置; ⑵ 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⑶ 全厂系统管网区(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⑷ 一般物品仓库、车床及木材加工场; ⑸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备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别动火。 ⑴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别动火处理; ⑵ 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别动火处理; ⑶ 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 时到第二天 8:00 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别动火处理; ⑷ 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确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