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