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来源:博兴县国税局字号:【大中小】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进行融资的,要注意会计和税法之间对该类交易的差异,防止由于税会差异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由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会计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会计一般作为融资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上认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不符合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企业收到款项不确认收入,而是确认为负债
例:2010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
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
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前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不含税价110万元
(1)甲公司发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