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正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7日【正文字体:大中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