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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所得税征纳方式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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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个人所得税征纳方式的理性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 1980 年 9 月开征至今已有 20 多个年头,经过多年来的探究、改革和尝试,这一税种的征收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征管力度得到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国民经济的健康进展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快速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毋庸讳言,从实际实施的情况来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征纳模式还是征纳方法均还存在一些缺陷: 1.不利于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应纳税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这个规定有利于通过税源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所得税流失。但其负面影响是将个人所得税流失责任更多地归咎为扣缴义务人,导致我国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过多地依赖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由支付单位包揽,纳税人无需同税务部门联络、无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也拿不到税票证明,造成纳税人被动纳税,根本不了解税法和纳税方式,更没有把纳税作为一种应尽义务,不利于纳税意识的提高。 2.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复杂化造成税基的复杂化,税负不公平越来越明显。 (1)收入单一与收入多元化的税负不同。通常情况下,收入来源越单一,税负越重;收入来源越多,偷逃税也越多。如:月收入均为 4000 元的两个纳税义务人,一人供职于一个单位,每月发放薪水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00-800)×15%-125=355(元)。而另一人则供职于 5 个单位,每个单位的薪水收入均为 800 元,每月发放薪水时 5 个单位由于无法掌握其隐性收入均不代为扣缴,实际税负为零。 (2)收入时间差异导致税负不同。对于两个年收入相同的纳税义务人来说,由于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同,其税负也就不同。每月收入均衡者税负较轻,每月收入不均衡者税负较重,而且各月收入不均衡程度越大,税负越重。如:两个年收入均为 60000 元的纳税人,一人每月收入均衡(均为 5000 元),则全年应缴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个人所得税:[(5000-800)×15%-125]×12=6060(元)。而另一人每月收入不均衡,1~11 月每月收入 800 元,12 月一次性取得工资及奖金 51200 元,则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1200-800)×30%-3375=11745(元),两者相差高达 5685 元。 (3)不同性质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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