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于行政协议案件理解与适用尊敬的主持人,各位法官: 大家上午好! 非常兴奋能与各位法官聊聊行政协议案件相关问题的理解。我今日的演讲更多是一个操作性的讲座,当然其中也会有不少理论性的问题。比如什么叫行政协议?行政协议该如何定性?就非常具有理论性,值得讨论。我的一个想法就是尽量让我今日的讲座对各位有启发、对工作有帮助。讲的有些观点是经过我思考的,供大家参考,既然叫一种观点,一种思想,那就应该具有启发性,当然也会具有争议性,从某种角度来说,我更同意把今日的讲座看成是一种讨论,讨论一下大家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时候遇到了什么问题?该如何解决,只有知道你们想要什么,我才能知道我该如何干。 这就算开场白了。好不! 我准备通过讲座回答以下八个问题:1,什么样子的协议才能叫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的性质是什么?2、哪些协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行政协议案件的适格主体如何判定?4、行政协议的起诉期限问题;5、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该如何审,审查的内容是什么?6、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7、行政协议的裁判方式问题;8、如何确立行政协议的非诉执行制度? 1 1 ,什么样子的协议才能叫行政协议? ? 行政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 行政法学理论上行政协议一直叫“行政合同”,其实,我个人对“行政合同”这个概念是不认同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使用“行政协议”这个概念,只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把这种协议叫做行政协议,最后法典上的名称叫协议。但我认为合同也好,协议也好,这两者之间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叫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的这个东西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我给它取了一个名字叫“协议性行政行为”或者叫“合同性行政行为”,它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传统行政行为中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是实行强制力的方式实现行政目标、实现行政管理的任务,而协议性行政行为是实行温柔的方式(协商)、商谈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管理的任务和目标。所以,行政合同或者行政协议的那个东西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那它就和民事专家他们没有任何关系。记得,去年在海南三亚市行政诉讼第 1 页 共 8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专业委员会会议上,我提出了两个意见:第一,千万不能把行政协议当成行政合同来处理,一定要把它当成一种行政行为来作司法解释,那就成功了,所以,对最高院出台的《行政协议适用解释》我是不看好的,大家想一想,一会是行政行为,一会又具有民事行为性质,一会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