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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破产法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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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一 ) 》 已 于 2 0 1 1 年8 月 2 9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5 2 7 次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 0 1 1 年 9 月 2 6 日 起施 行 。 二 ○一 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为 正 确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 结 合 审 判 实 践 , 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企 业 破 产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作 出 如 下 规 定 。 第 一 条 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并 且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其 具 备 破 产原 因 : ( 一 ) 资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 ( 二 ) 明 显 缺 乏 清 偿 能 力 。 相 关 当 事 人 以 对 债 务 人 的 债 务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的 人 未 丧 失 清 偿 能 力 为 由 ,主 张 债 务 人 不 具 备 破产 原 因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不 予 支 持。 第 二 条 下 列 情 形 同时存在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 ( 一 ) 债 权债 务 关 系依 法 成立; ( 二 ) 债 务 履行 期 限已 经届满; ( 三) 债 务 人 未 完全 清 偿 债 务 。 第 三条 债 务 人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或者审 计报告、资 产 评估报告等显 示其 全 部 资 产 不 足 以 偿 付全 部 负 债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债 务 人 资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 但有 相 反证据足 以 证明 债 务 人资 产 能 够 偿 付全 部 负 债 的 除 外 。 第 四 条 债 务 人 账 面 资 产 虽 大 于 负 债 , 但存在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其 明 显 缺乏 清 偿 能 力 : ( 一 ) 因 资 金 严 重 不 足 或者财 产 不 能 变 现 等原 因 , 无 法 清 偿 债 务 ; ( 二 ) 法 定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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